按照省、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由国土规划局统筹组织、我院总体规划所负责起草的《武汉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审议原则同意,按法定程序修改完善并报市法制办同意后,正式上报市政府。10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以武政规[2018]28号文的形式正式印发,标志着我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进入精细化管理阶段。
我市水资源丰富,水域面积占市域总面积的四分之一,拥有166个湖泊,是城市生态与文化功能的重要载体。《办法》在省市湖泊保护条例、市政府248号令、三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4月份视察武汉提出的长江大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湖泊与周边用地的整体保护与利用模式。《办法》科学提出了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的划定标准,明确了湖泊周边用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批要求,在严格保护湖泊和滨湖绿地的基础上,分类确定湖泊周边用地功能指引,引导滨湖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对临湖建筑后退、建筑面宽、建筑高度、绿化率等提出合理的控制要求,对探索“大湖+”保护与利用模式、彰显武汉滨湖特色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过程中,局、院领导高度重视,盛洪涛局长、杨维祥总规划师多次组织专题会审查,市政处进行综合统筹,我院肖志中总规划师技术把关,总体规划所汪云所长、夏巍主任工程师全程参与起草工作,韦琼椿、骆保林、罗融等项目组成员加班加点,对其他城市湖泊管理经验、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梳理总结,结合武汉湖泊周边用地实际特点,逐条确定《办法》条文内容,并不断修改完善,数易其稿。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要求,向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办法》草案形成之后,多次向市政府领导专题汇报,汪祥旺副市长两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各条款项。201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办法》,会议肯定了出台《办法》的必要性,强调要贯彻“大湖+”理念,充分发挥武汉水优势,保护和利用好全市湖泊资源。
保护生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当前,国家已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对生态文明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我院将紧跟时代,提高站位,加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工作,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撑。

